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快速、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平安顺畅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县道路(不含高速公路)范围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身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
第三条 人员伤势轻微的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适用快速处理。
第四条 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和警保联动专员快速处理。
第五条 发生死亡、伤人事故的,或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下列情形之一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或逃逸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一)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专门处理财产损失和轻微伤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设立快速处理服务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自行协商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部位等证据;
(二)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
(三)对责任及赔偿进行协商;
(四)协商达成协议的,需要理赔的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导或在约定时间内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五)需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互联网事故快处系统,申请开具认定书。或者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交管部门快速处理中心开具。
第八条 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成因责任或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快速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立即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部位等证据;
(二)撤离现场,等候交通警察、警保联动专员处理或根据引导各方当事人24小时内共同到交管部门快速处理中心处理。
(三)向交通警察提交照片、视频、陈述材料、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等材料,交通警察在审查相关证据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达成协议的向保险公司理赔。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应当能够反映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事故形态、车辆具体损伤部位、车辆号牌和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条 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移动的单方事故,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保险公司的引导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快速处理确定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三种。一方当事人具有本通告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该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本通告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各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 对适应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和现场告知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快处程序办理。当事人按照本通告进行快速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从轻或免于处罚,以教育为主。
第十三条 对符合快处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引导后当事人坚持要求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指派交通警察出警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时间到快速处理机构处理的,经交通警察通知,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导致事故无法正常处理的,案件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该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检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行为构成逃逸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无保险、外地车辆、租赁车辆或损失较大,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有严重分歧可能影响履行赔偿的情况,快速处理机构经审查后可以将案件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行业建立警保联动合作机制,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融合,为道路交通事故后期调查、处理提供证据。本着快速、高效、便民的原则,因地制宜,提供便利,配套开展保险快速理赔服务,共同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行业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真实性审查制度。如发现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保险欺诈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参照本通告快速处理。
第十九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当事人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情形
一、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二、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三、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四、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六、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八、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九、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一、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十二、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十四、逆向行驶的;
十五、进出道路未让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七、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十八、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十九、不按规定倒车的;
二十、溜车的;
二十一、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二、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